当前位置: 首页  公告

关于科研经费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科研经费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根据税务局的要求,税收实行收付实现制,当月开票,当月必须计算税款,在发票管理中,如先开票而款项未到,就需要由学校先垫付税款,缴入国库,这种方式不便于在新政府会计制度下的账务处理,也不符合发票管理要求,鉴于此种原因,今后我校横向课题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方应事先协调好,只有在收到拨款后方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特殊情况下,如对方单位必须先见票才能付款这种情况,项目负责人和合作方应事先沟通好,并由项目负责人做出承诺:“此笔款项未到,需预先开具发票,此笔款项本人负责催收,并保证此款在开票当月到达我校账户,如此款未在月末到帐,则本人此项业务将列入计财处不讲诚信记录,该负责人在此记录没改进之前,涉及诚信的业务(如借款、开发票等)不再办理,如发生第二次此类业务将不再办理”。

承诺书先经由收费科业务人员核实后再由计财处领导签批后方可办理预先开具发票业务。预先开具增值税发票需经办人先垫付增值税发票押金,待对方单位拨款后退还该押金。

我处不建议款未到先开票这种方式。

此规定从201991日起实行。

石河子大学计划财务处

2019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