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报销的通知

发布者:计财处发布时间:2015-04-08浏览次数:1121

各学院、机关部门和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第二十四条“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发票等凭证,住宿发票、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和第二十五条“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规定,现对石河子大学差旅费票据报销进一步规范如下:

即日起,凭车(机、船)票、租车票报销差旅费,时间超过两天,无法提供住宿发票的,只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以及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特此通知。

计财处
201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