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报销中涉及“租用小汽车”行为的报销原则

发布者:计财处发布时间:2015-05-07浏览次数:698

根据兵团财务局国库中心对我校零余额账户支出范围的监控反馈,为严格执行《兵团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新兵办法〔201476号)和《石河子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石大校办发2015[3]号),对出差人员租用小汽车费用的报销规定如下:

1.校拨经费和创收经费不予报销租用小汽车费用。

2.专项经费严格按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无交通费用预算的不予报销租用小汽车费用。

3.科研经费严格按项目预算进行开支。出差调研审批手续完备可以报销租用小汽车费用、汽油票及过路费,但时间必须与出差日期相吻合。

  

  

石河子大学计财处

2015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