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公告

关于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的说明

关于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的说明

全体教职工:

近期石河子城区税务局反馈了自2019年—2022年期间部分老师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存在错误填报的问题,需对多抵扣税款及产生的滞纳金进行补交,现将此项扣除具体说明如下,填报有误的老师请及时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相应年份的更改申报:

1、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学历继续教育支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2、学历继续教育支出指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扣除主体通常为本人,个人接受本科(含)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

3、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指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一次性由本人扣除。如2020年-2022年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未进行填报的,也可在相应年份补充填报并重新进行汇算,注意学习培训不符合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的政策要求。

4、对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同时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需填报其中一个即可。但如果同时存在学历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类继续教育情形,则每一类都要填写。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5、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具体范围,目前暂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为准,共计72项职业资格。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3项,水平评价类26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13项,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不属于可扣除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详见附件。

税务咨询热线:12366

未尽事宜请电联:2055560   贺银娥


附件: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pdf